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強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與原告甲○○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72號請求確
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