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 告 軒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寬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樺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本件原告承攬工程之建築使用執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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