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99年執聲字第5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鈞院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6 月、7 月及3 月,並經聲請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 日 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在99年3 月 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3 月11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司字第 099900790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9年5 月31日,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年5 月 1 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