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102號
TCDM,91,交附民,102,200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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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器材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三四號
  法定代理人陳炎峰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序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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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