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器材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三四號
法定代理人陳炎峰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序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王 靜 秋
法 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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