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被告之自白、證人周昆霖、高忠正於偵 查中之證述、本院98年聲監字第000759號通訊監察書,以及 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於98年10月2 日至13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證在卷可稽,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98年12 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7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 於99年3 月9 日以98年度訴字第12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0年在案(尚未確定),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92號一 案卷證可憑,審酌其既遭判處重型,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 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 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 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為確保 後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 月18日 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劉淑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