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1805號
TYDM,98,審易,1805,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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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79、
2611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丙○○前⑴於民國80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80年度 易字第7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⑵又於同年間因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80年度訴字第29 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嗣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分別以81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81年度台上字第37 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2 罪刑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 年確定,於83年10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經 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 年1 月21日。⑶又於84年 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84年度易字 第3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 度上易字第397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⑷又於同年間因違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 第2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最高法院分別以85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86年度台上字 第49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⑸再於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 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291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⑶⑷⑸三罪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88年度聲字第667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 確定;⑹又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北 地院以86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與 ⑴⑵之殘刑有期徒刑3 年1 月21日、⑶至⑸合併之有期徒刑 6 年接續執行,於90年5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 管束,後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 年12日,於96 年4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 知悔改,明知其並無資力,且亦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且若 以公司名義申請支票並作為與客戶之間之交易使用,日後客 戶將有無法兌現該支票之虞,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為「陳文喬」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由「陳文喬」以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僱請丙○○於97年9 月3 日起擔任址設於桃園 縣中壢市○○路398 號5 樓之7 「鑫鼎電子有限公司」(下 稱鑫鼎公司)負責人,申請支票使用,且由「陳文喬」、及 某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周啟佑」等成年男子擔任經理 等職務,並交由「陳文喬」招募不知情之員工王怡貞、葉時 純、黃皓晨擔任採購工作,且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 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訂購貨物,並交付支票以玆取信,致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允諾交易,並交付所訂購之貨 物,詎取得貨物後,隨即由「陳文喬」載運送交丁○○借貸 質押。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屆期提示上開支票,竟未獲 兌付,前往上址查看,發現早已人去樓空,始知受騙。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丙○○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子○○、證人黃皓晨陳昶宇於檢察官偵查中之 證述,證人己○○、辛○○、乙○○、戊○○、寅○○、鍾 嘉玲、藍天嶸、癸○○、郭偵琇、吳志晟、庚○○於警詢中 之證述,證人丁○○、王怡貞、甲○○、壬○○、丑○○於 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
㈢新亞銂公司之告訴狀、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稅務電子匣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及檢送鑫鼎公司 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表、申請書、股東同意書、章程、中央健 保局北區分局函及檢送鑫鼎公司97年1 月至12月之保險費計 算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及檢送鑫 鼎公司9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及檢送鑫鼎公司負責人丙○○身分證、 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代理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撤銷、 變更案件申請書及回復表、申請統一發票集中購買營業人資 料表、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支 票影本、存摺內頁、陳國瑜書立同意書、代保管清單、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唯力公司請款對帳單、訂購 單、巨遠公司訂購單、銷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統一發 票、領據、旭優公司出貨單、訂購單、出貨單、上大公司估 價單、支票、星亞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訂購單、發票、濬 泰公司訂購單、送貨單、領據、弘億公司訂購單、發票、領 據、立豪公司訂購單、出貨單、報價單、領據、儀軍公司訂 購單、銷貨傳票、拓緯公司訂購單、應收帳款齡分析表、銷 貨憑單、華睿公司訂購單、保管單、領據、人因公司銷貨單 、支票、退票理由單、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申登人資料通聯紀錄、荷



戴爾商支票、出貨單、發票。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 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 、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按刑法第41條原規定:「前項(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 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該 規定於98年1 月21日修正為:「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 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並移列於 同條第8 項,且自98年9 月1 日起施行,其關於數罪併罰, 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 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業經98年6 月19日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布日起 失其效力。嗣刑法第41條另於98年12月15日修正,同條第8 項修正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 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 ,亦適用之。」並自98年12月30日起公布並施行,本院以為 ,此乃前述釋字第662 號解釋之明文化,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而應逕行適用之。本件被告所犯各罪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 ,且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超過有期徒刑6 月,依前述說明 ,自應就本件應執行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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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時間 │地點│手法 │損失財物 │主文欄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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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幼獅科│97年12月│桃園│鑫鼎公司向幼│⑴電腦螢幕2 台(│丙○○共同意圖為│
│ │技有限│11日14時│縣中│獅公司訂貨,│ 奇美633A)價值│自己不法之所有,│
│ │公司(│50分許 │壢市│幼獅公司依約│ 7,980元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下稱幼│ │環北│送達該處所,│⑵硬碟共840 顆價│之物交付,累犯,│
│ │獅公司│ │路 │由該公司員工│ 值157 萬7,940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398 │葉時純簽收,│ 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號5 │並交付支票,│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樓之│惟該支票經提│ │日。 │
│ │ │ │7 │示因存款不足│ │ │
│ │ │ │ │遭退票。 │ │ │
├─┼───┼────┼──┼──────┼────────┼────────┤
│2 │唯力電│97年10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KTC-662W/15A/2│丙○○共同意圖為│
│ │業有限│27日、97│ │向唯力公司下│ .7 M/ 六開六插│自己不法之所有,│
│ │公司(│年11月11│ │訂單,該公司│ 2PIN(120 個)│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下稱唯│日、97年│ │依約送貨至鑫│ 價值25,830元 │之物交付,累犯,│
│ │力公司│12月4 日│ │鼎公司公司倉│⑵KTC-318/15A/1.│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庫,鑫鼎公司│ 8M /一開六插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交付貨款之支│ 3PIN(240個)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票遭退票。 │ 價值32,256元) │日。 │
│ │ │ │ │ │⑶TBEM-3161/VCTF│ │
│ │ │ │ │ │ 2.0*3C*2.8M+WL│ │
│ │ │ │ │ │ T-003B+SR白64 │ │
│ │ │ │ │ │ (400個)價值 │ │
│ │ │ │ │ │ 71,400元 │ │
│ │ │ │ │ │⑷KTC-318/15A/1.│ │
│ │ │ │ │ │ 8M一開六插3PIN│ │
│ │ │ │ │ │ (360個)價值 │ │
│ │ │ │ │ │ 47, 250元 │ │
│ │ │ │ │ │總計176,73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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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巨遠實│97年10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變頻式冷暖1 對│丙○○共同意圖為│
│ │業有限│27日、97│ │向巨遠公司下│ 1 分離式冷氣(│自己不法之所有,│
│ │公司(│年11月26│ │訂單,該公司│ FIV-828HS【7台│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下稱巨│日、97年│ │依約送貨後,│ 】、FUV-828HS │之物交付,累犯,│
│ │遠公司│12月9 日│ │鑫鼎公司交付│ 【7台】)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起訴書│ │貨款之支票遭│⑵窗型冷氣(FW-2│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漏載97年│ │退票。 │ 8CS【2 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11月26日│ │ │⑶壁掛分離式1 對│日。 │




│ │ │、97年12│ │ │ 1冷氣機(FU-28│ │
│ │ │月9 日)│ │ │ CS(S)【13台】│ │
│ │ │ │ │ │ 、FI-28CS【13 │ │
│ │ │ │ │ │ 台】) │ │
│ │ │ │ │ │⑷壁掛分離式1 對│ │
│ │ │ │ │ │ 1 冷氣機(FI-7│ │
│ │ │ │ │ │ 1CS (A) 【1 │ │
│ │ │ │ │ │ 台】、FU-71CS │ │
│ │ │ │ │ │ (F)【1台】)│ │
│ │ │ │ │ │總計297,000 元(│ │
│ │ │ │ │ │起訴書漏載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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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旭優企│97年10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無熔絲開關3P50│丙○○共同意圖為│
│ │業股份│30日、97│ │向旭優公司下│ A (3個)價值 │自己不法之所有,│
│ │有限公│年11月19│ │訂單,該公司│ 2670元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司(下│日(起訴│ │依約送貨後,│⑵無熔絲開關3P15│之物交付,累犯,│
│ │稱旭優│書誤載為│ │鑫鼎公司交付│ A (3 個)價值│處有期徒刑肆月,│
│ │公司)│97年12月│ │貨款之支票遭│ 2670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12日16時│ │退票。 │⑶電線14MM(2 條│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30分許之│ │ │ )價值4950元 │日。 │
│ │ │發現遭詐│ │ │⑷三開單切三路兩│ │
│ │ │騙日期)│ │ │ 用125V(200 個│ │
│ │ │ │ │ │ )價值48000 元│ │
│ │ │ │ │ │⑸SELIX 單用蓋板│ │
│ │ │ │ │ │ -白色(200 個│ │
│ │ │ │ │ │ ) │ │
│ │ │ │ │ │總計61,205元(含│ │
│ │ │ │ │ │營業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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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大家│97年12月│同上│自稱鑫鼎公司│⑴樟木辦公桌1 件│丙○○共同意圖為│
│ │具有限│8 日上午│ │「周啟佑」透│⑵牛皮沙發含茶几│自己不法之所有,│
│ │公司(│11時許至│ │過0000000000│ 1 組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下稱上│97年12月│ │行動電話與上│⑶辦公椅1 張 │之物交付,累犯,│
│ │大公司│11日15時│ │大公司聯繫後│⑷木紋辦公桌3組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許(起訴│ │,接續佯稱需│⑸中抽書櫥2 組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書誤載為│ │要一批辦公家│⑹21抽書櫥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97年12月│ │具,待該公司│總計96,390元 │日。 │
│ │ │8 日上午│ │送貨後,鑫鼎│ │ │
│ │ │11時許)│ │公司交付之支│ │ │
│ │ │ │ │票1 紙經提示│ │ │




│ │ │ │ │後遭退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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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星亞電│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富士通繼電器(5 │丙○○共同意圖為│
│ │子有限│5 日、97│ │向星亞公司下│箱共5000個)總計│自己不法之所有,│
│ │公司(│年12月2 │ │訂單,該公司│103,425元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下稱星│日(起訴│ │依約送貨後,│ │之物交付,累犯,│
│ │亞公司│書所載97│ │鑫鼎公司交付│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年10月23│ │貨款之支票遭│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日之訂單│ │退票。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有付款)│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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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濬泰電│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向濬│⑴電源線插頭美規│丙○○共同意圖為│
│ │業有限│26日 │ │泰公司下訂單│ (2500條) │自己不法之所有,│
│ │公司(│ │ │,該公司依約│⑵電源線插頭台規│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下稱濬│ │ │送貨後,鑫鼎│ (2500條) │之物交付,累犯,│
│ │泰公司│ │ │公司未付貨款│總計98,438元(含│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營業稅)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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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弘億實│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向弘│⑴喇叭線透明黑10│丙○○共同意圖為│
│ │業有限│18日(起│ │億公司下訂單│ 5 芯(7 股絞)│自己不法之所有,│
│ │公司(│訴書所載│ │,該公司依約│ 50軸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下稱弘│97年11月│ │送貨後,鑫鼎│⑵發燒線透明( │之物交付,累犯,│
│ │億公司│11日之訂│ │公司支付貨款│ 189)90M50軸(│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單有付款│ │之支票遭退票│ 起訴書誤載為4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起訴書│ │。 │ 軸)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漏載97年│ │ │總計70,450元(起│日。 │
│ │ │11月18日│ │ │訴書誤載為98,150│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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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立豪資│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HP Officejet │丙○○共同意圖為│
│ │訊股份│12日、97│ │向立豪公司下│ J6480 All-in-O│自己不法之所有,│
│ │有限公│年11月19│ │訂單,該公司│ ne(5 台)(該│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司 │日(起訴│ │依約送貨後,│ 部分之貨物已收│之物交付,累犯,│
│ │ │書所載97│ │鑫鼎公司未付│ 取款項)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年11月3 │ │貨款。 │⑵HP LJ 3050Z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日之訂單│ │ │ 5 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有付款)│ │ │⑶HP LaserJet │日。 │
│ │ │ │ │ │ M1120 MFP All-│ │




│ │ │ │ │ │ in- One (5 台│ │
│ │ │ │ │ │ ) │ │
│ │ │ │ │ │總計87,150元(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124,42│ │
│ │ │ │ │ │5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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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儀軍電│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向儀│UL CORD SET 6FT │丙○○共同意圖為│
│ │線電纜│17日(起│ │軍公司下訂單│(2000條)總計60│自己不法之所有,│
│ │股份有│訴書所載│ │,該公司依約│,900元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限公司│97年11月│ │送貨後,鑫鼎│ │之物交付,累犯,│
│ │(下稱│3 日之訂│ │公司交付貨款│ │處有期徒刑肆月,│
│ │儀軍公│單有付款│ │之支票遭退票│ │如易科罰金,以新│
│ │司)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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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拓緯實│97年10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Relay VB-24 TBU-│丙○○共同意圖為│
│ │業有限│初某日至│ │向拓緯公司下│5 (11000 顆【其│自己不法之所有,│
│ │公司(│97年12月│ │訂單,該公司│中4000顆部分之貨│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下稱拓│2 日(起│ │依約送貨後,│物已收取款項】)│之物交付,累犯,│
│ │緯公司│訴書誤載│ │鑫鼎公司未付│總計235,725 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為97年10│ │貨款。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月初某日│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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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華睿資│97年11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電纜線2P太平洋│丙○○共同意圖為│
│ │材企業│10日、97│ │向華睿公司下│ 線材(10000 條│自己不法之所有,│
│ │有限公│年11月19│ │訂單,該公司│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司(下│日(97年│ │依約送貨後,│⑵電纜線4P太平洋│之物交付,累犯,│
│ │稱華睿│11月6 日│ │鑫鼎公司交付│ 線材(1000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
│ │公司)│訂單之支│ │貨款之支票遭│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票已兌現│ │退票。 │總計117,600 元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起訴書│ │ │ │日。 │
│ │ │誤載為97│ │ │ │ │
│ │ │年11月11│ │ │ │ │
│ │ │日至20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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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因科│97年12月│同上│鑫鼎公司接續│⑴GPS 衛星導航(│丙○○共同意圖為│
│ │技股份│1 日至97│ │向人因公司下│ 13台) │自己不法之所有,│
│ │有限公│年12月10│ │訂單,該公司│⑵MP4 Player(5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司(下│日 │ │依約送貨後,│ 台) │之物交付,累犯,│
│ │稱人因│ │ │鑫鼎公司交付│總計114,950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
│ │公司)│ │ │貨款之支票遭│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退票。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14│荷蘭商│97年12月│同上│鑫鼎公司向荷│⑴電腦液晶螢幕40│丙○○共同意圖為│
│ │戴爾企│3 日(起│ │蘭商戴爾公司│ 台 │自己不法之所有,│
│ │業股份│訴書誤載│ │下訂單,該公│⑵筆記型電腦2台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有限公│為97年11│ │司依約送貨後│⑶桌上型電腦1台 │之物交付,累犯,│
│ │司(下│月13日)│ │,鑫鼎公司交│總計1,245,668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
│ │稱荷蘭│ │ │付貨款之支票│ │如易科罰金,以新│
│ │商戴爾│ │ │遭退票。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公司)│ │ │ │ │日。 │
├─┼───┼────┼──┼──────┼────────┼────────┤
│15│新亞銂│97年10月│同上│鑫鼎公司向新│水電材料數批 │丙○○共同意圖為│
│ │股份有│、11月間│ │亞銂公司下訂│總計122,855元 │自己不法之所有,│
│ │限公司│ │ │單,該公司依│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下稱│ │ │約送貨後,鑫│ │之物交付,累犯,│
│ │新亞銂│ │ │鼎公司交付貨│ │處有期徒刑肆月,│
│ │公司)│ │ │款之支票遭退│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票。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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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鼎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