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
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
號)。
二、請提供通知發票人智有建設有限公司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
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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