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49號
SCDV,99,司催,49,201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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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本票遺失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
  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
  號)。
二、請提供通知發票人智有建設有限公司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
  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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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