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99年度,3號
SCDV,99,勞簡上,3,201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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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丙○○
被 上訴人 愛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新竹簡易庭九十八年度竹勞簡字第一一號
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上訴人丙○○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 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 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 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依法表明㈠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 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其上訴程式顯有不合。茲 經審判長於民國99年3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提出表明上開事項之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逾期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9日合法送達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法條,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陳順珍




法 官 吳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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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