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4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具狀表明依何法律關係為請求(依所附證據,原告為系爭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並提出受託付款之契約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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