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85號
SCDM,99,聲,185,201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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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盛達 原名范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 9號,偵查案號
:99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 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盛達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98年3 月18日14時10分許在警局採尿往前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1次,嗣為警於98年3月18日,持搜索票在被告位於新竹縣 湖口鄉○○村○○路○段193號住處內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1.3公克),被告經令入戒治處所強制 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係違禁物,爰依首開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為1.3公克,保管字號 :98年度安保管字第118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469號偵查卷第32頁),係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法條 規定,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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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