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7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重製書籍共計伍拾玖本,均沒收之。一、犯罪事實:乙○○係位於新竹市○○街337 號「智勤企業社 」之負責人,明知附表所示之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分別 為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所有,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 著作,非經各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如附 表所示之著作。詎其竟與委印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各成 年人間分別基於重製上開語文著作之反覆、單一犯罪意思聯 絡與行為分擔,自民國98年9 月間某日起,在上址店內,未 經如附表所示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將委印人所交付之如 附表所示著作,擅自以影印之方式非法重製(各著作重製之 數量詳如附表所示),並向委印人收取單面新臺幣(下同) 0.4 元、雙面0.8 元之價格,加上裝訂費10至20元之代價供 作報酬。嗣於98年10月1 日上午11時40分許,經警循線持本 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進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著作重製物影本,始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聖智學習國際出版 社、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合記圖書出版社訴請內政部警政署暨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 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 卷第7至11、42至44頁)。
(二)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5至17頁) 。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印重製物、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查扣盜版圖書明細表、現場照片8 張、查獲盜版圖書照片6 張等資料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 25至30、36至39頁)。
(四)刑事告訴狀3 份附卷可證(見偵查卷第49至76頁)。(五)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於98年10月1 日出具之
鑑識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3頁)。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2、共同正犯:被告乙○○與委託其影印書籍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 之共同正犯。
3、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數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 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 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 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 乙○○為「智勤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其於98年9 月間 某日起至同年10月1 日間,先後多次以影印方式重製受著 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之犯行,應視為法律構成要件行為 之單數,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僅受一次之法律評價。 4、想像競合犯:被告乙○○以一反覆、延續之影印行為同時 侵害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聖智學習國際出 版社、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 司、合記圖書出版社等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為同種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二)量刑:爰審酌被告乙○○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徵素行良善,惟其 因貪圖利益,以影印方式非法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 著作,枉顧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 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 已損及該著作權人之權益,且為破壞我國著作權市場秩序 ,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 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所為究屬非 是,惟考量被告乙○○之犯罪動機、目的、犯行之期間, 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獲利益非鉅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緩刑: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 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 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正版書籍2 本,均係共犯(即委 託影印之顧客)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非法重製書籍57本,均係共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基於共犯連帶說,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 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 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74條第 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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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書 籍 名 稱 │ 著 作 權 人 │盜印書│正版書│
│號│ │ │籍數量│籍數量│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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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Techniques and │英商奧克斯福出│20本 │ │
│ │Principles in │版社股份有限公│ │ │
│ │Language Teaching │司(原英商牛津│ │ │
│ │ │大學出版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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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o for it!2 │聖智學習國際出│138頁 │1本 │
│ │Student Book2/e │版社(Cengage │ │ │
│ │ │Learning In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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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兒童英語教學13堂課│三民書局股份有│24本 │ │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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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Top Notch 1 │培生教育出版股│2本 │1本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Pearson │ │ │
│ │ │Educaion Inc)│ │ │
├─┼─────────┼───────┼───┼───┤
│五│Social Research │培生教育出版股│2本 │ │
│ │Methods │份有限公司 │ │ │
│ │ │(Pearson │ │ │
│ │ │Educaion Inc)│ │ │
├─┼─────────┼───────┼───┼───┤
│六│Manual of │合記圖書出版社│8本 │ │
│ │Diagnostic │ │ │ │
│ │Ultrasound │ │ │ │
│ │超音波診斷學手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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