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33號
PCDV,99,訴,533,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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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3號
原   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曹高媛即樹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1 段91巷35弄25之 6 號4 樓,有原告所提之被告戶籍謄本1 件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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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