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8,693
萬元,應繳裁判費38,02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7,5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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