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216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萬91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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