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00號
PCDV,99,補,300,201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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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216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萬91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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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