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幸世機電工業有限公司與被告乙○○間僱
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乙○○所領之月薪及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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