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77號
PCDV,99,補,277,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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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幸世機電工業有限公司與被告乙○○間僱
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乙○○所領之月薪及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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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世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