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六號
聲 請 人 永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巧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一一○二第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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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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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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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褚春來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壹佰元 │AY○六七七六六│ │
│ │ │崁分行 │ │ │四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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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貝多芬西餐廳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貳拾萬零玖仟肆佰│UC四一四九三九│ │
│ │司張明樺 │行 │ │玖拾壹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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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祥園飲食店 │台北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伍仟肆佰元 │PP三○五七五三│ │
│ │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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