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桃園縣成章三街143 巷26號二樓)為有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 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 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及 股東周開強已於民國95年1月9日死亡,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 ,為便利稅繳款書之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 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高傑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94年12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43 3388790 號函文廢止登記後,並未選任清算人,而該公司唯 一股東兼董事周開強已於95年間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 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變更登記表、 經濟部上開函文、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本院 95年12月7 日板院輔家堂95年度繼字第2253號函、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高傑強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 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 料審酌結果,因周開強之妹甲○○係63年出生,現正值壯年 ,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公司之事務,且在高傑強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甲○ ○為該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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