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12號
PCDV,99,司,12,201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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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詹瓊美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技盛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派乙○○(民國○○○年○月○○日生、住臺北縣三重市○○街一○四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技盛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技盛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 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故公司經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 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 第79條亦有明文,而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 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81條亦有明文 ,故僅有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者,始得依第81條規 定,由法院選派清算人,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 ,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技盛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技盛公司)業 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廢止登記在案,而技盛公司之唯一董事 謝志坤已於民國97年1 月22日死亡,且其全體繼承人均已依 法拋棄繼承。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 規定,聲請選派乙○○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技盛公司業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廢止登記在案,有技 盛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清單、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11月26日 經中三字第09834878670 號函等影本1 份附卷可稽,而謝志 坤為技盛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且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 繼承,亦未經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技盛公司 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 資料查詢清單、本院98年12月23日板院輔家科春君字第0871 97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等件在卷足參,堪可認定,是為處理技盛公司之 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 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因 乙○○為謝志坤之兄長,於47年4 月12日出生,現正值壯年



,應有完全智識能力足資處理技盛公司之事務。又技盛公司 所在地為臺北縣三重市○○街,乙○○亦住居於該地,處理 公司清算業務亦屬便利,選派乙○○為技盛公司之清算人應 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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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