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1號
TTDV,106,司促,2021,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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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1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楊翠娥即楊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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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新 臺 幣)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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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年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百分之20     │          │           │
│1 │ 44,601元   ├───────────────┼─────────┤   無       │ 無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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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