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755號
PCDV,98,訴,1755,201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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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5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碧家律師
被   告 丁○○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前於民國98年8 月12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於98年11月29日以98年度救字第104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惟被告丁○○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月29 日
以99年度抗字第10號訴訟救助事件廢棄原裁定,並駁回原告訴訟
救助之聲請,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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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