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8年度,217號
PCDV,98,家救,217,201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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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黃秀媛
法定代理人 黃欣怡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相 對 人 黃玉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 ,因聲請人經濟能力薄弱,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為此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於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原告起訴顯 無理由而經本院於99年3 月1 日判決駁回,故聲請人不符合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之「非顯無勝訴之望」要件。 故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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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