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聲 請 人 張達宏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仲之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民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張達宏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98年8月31日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 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2段99號6樓;法定代理人林彭郎,住臺北市○○區 ○○路2段99號6樓;電話:(02)3343 -6550】為管理人,處 理清算事務之地址為臺北市○○區○○路2段99號6樓。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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