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519號
PCDV,98,司執消債更,519,20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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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蔡雅華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於99年 1月25日通知債權 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同意;華 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永豐商業銀 行信用卡處)回函表示反對;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送達 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表示 反對視為同意。查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每月必要支出 合計 7,600元,遠低於98年度台北縣最低生活標準10,792元 ,故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 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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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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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之金額:新台幣1,248,000元。 │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 之翌月起八年內償還,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13,000元,共計96│
│ 期,總計清償1,248,000元。 │
│三、交付金額方式:債務人於每期之10日前,將每期應償金額,按確│
│ 定債權表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計算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
│ 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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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總額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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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81,772 │345 │33,120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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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60,945 │257 │24,6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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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03,476 │2,124 │203,9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花旗(台灣)商業│71,760 │303 │29,088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30,307 │3,503 │336,2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52,002 │219 │21,024 │
│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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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69,334 │292 │28,0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01,655 │851 │81,696 │
│ │有限公司 │ │ │ │
├──┼────────┼─────┼──────┼─────┤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6,357 │238 │22,8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67,054 │705 │67,680 │
│ │有限公司(同永豐│ │ │ │
│ │商業銀行信用卡處│ │ │ │
│ │) │ │ │ │
├──┼────────┼─────┼──────┼─────┤
│1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20,198 │1,772 │170,112 │
│ │有限公司 │ │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66,786 │2,391 │229,5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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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3,081,646 │13,000 │1,248,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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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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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
│ 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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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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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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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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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