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智字,97年度,3號
PCDV,97,重智,3,201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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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原   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庚○○
      戊○○
      范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翁大鈞律師
      李長彥律師
被   告 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李文忠律師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 五人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
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於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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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