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智字第3號原 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己○○ 庚○○ 戊○○ 范國華律師複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翁大鈞律師 李長彥律師被 告 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訴訟代理人 李文忠律師 羅啟恆律師被 告 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被 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上列 五人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於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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