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黃良智
被 告 記強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瑋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裁判費新台幣八萬九千七百零九元,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 一年四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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