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912號
PCDM,99,聲,912,201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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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
年度執聲字第五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馬諦氏」商標之酒瓶伍拾貳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 一八三九0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期滿 ,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馬諦氏酒瓶五十二瓶,依商標法第八 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 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 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意圖販賣而 陳列仿冒商品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九0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期滿,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按。而 扣案之仿冒「馬諦氏」商標之酒瓶五十二瓶,確屬仿冒優勢 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 得「馬諦氏」商標字樣之商品,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有 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真品對照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 證、臺北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各一 份附卷可參。扣案仿冒酒瓶既屬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 罪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 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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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勢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