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316號
PCDM,99,聲,1316,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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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
8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台幣貳佰元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民國98年12月22日期滿。惟 扣案之物(詳如97保8313扣押物品清單,即撲克牌1 副、新 台幣【下同】3,200 元),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 被告所有,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被告前因犯賭博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於97年11月26日以 97年度偵字第31890 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於97年12月23日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14651 號處分 駁回再議確定,嗣於98年12月2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此有上 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 之撲克牌1 副及3,200 元中之200 元,乃係供本件犯罪所用 或所得之物,且均係被告所有,此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 品,洵屬有據。至扣案之其餘3,000 元乃係同案被告呂坤哲倪敬凱所有,此經被告及同案被告呂坤哲倪敬凱於警詢 中供明甚詳,該金錢自非被告所有,依首揭法律規定當無從 併予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檢察官應另以呂坤哲倪敬凱為被告而聲請沒收該等扣案金錢,抑或另依其他適 當法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其理當不待言。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陳信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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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