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2119號
PCDM,99,簡,2119,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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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江盟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8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捌捌捌公克)沒收銷燬;前開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只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
二、本案雖距被告甲○○初犯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5 年,惟其間被告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因施用毒 品犯行再經觀察勒戒,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無再經觀察 、勒戒之必要,應逕行追訴處罰。核被告甲○○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仍 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 癮之意志薄弱,兼酌其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 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淨重0.4890公克,因鑑驗取樣0. 0002公克,驗餘淨重0.4888公克),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98年12月24日航藥鑑字第098654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 可參,既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定用罄 部分,因已滅失,自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前 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1 只,係用於包裹毒品 ,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持有、攜帶施用,及本案另扣得之 吸食器1 組,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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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