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353號
TYDV,91,聲,353,200204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被   告 宏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五號判決確 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 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T40
~F0
┌──────────────────────────────────────┐
│附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
├───────────┼──────────────┼───────────┤
│一、第一審裁判費   │三萬六千三百元   │           │
├───────────┼──────────────┼───────────┤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四百五十二元        │           │
├───────────┼──────────────┼───────────┤
│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一百七十元         │           │
├───────────┼──────────────┼───────────┤
│合         計│三萬六千九百二十二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宏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