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識達資訊軟體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被 告 策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字第27849 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識達資訊軟體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策略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證據部分加列:被告於本院自白(見99年3 月15日準 備程序筆錄、審理筆錄)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 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 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 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分別向被告借用公司名義參 加投標,企圖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假 象,所為實際上已導致上述標案缺乏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 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行為可訾,惟念及犯 罪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本件採購之預算金額非鉅 ,暨被告等犯罪動機、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酌情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丙○○部分,為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乙○○、丙○○2 人 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99年3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日查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該等被告2 人犯後已坦承不諱,顯有悔意,足認其等經此教 訓自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所宣告之刑,本院認均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 以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丁○○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5 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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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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