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1年度,144號
TYDV,91,全聲,144,200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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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寶之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黃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傳琦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全黃字第五0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八年度全黃字第五0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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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之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