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396號
TYDV,90,訴,2396,200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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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余淑玲即上興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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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