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8年度,275號
PCDM,98,交附民,275,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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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祥鴻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丙○○以及被告
祥鴻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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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