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拓其喬丹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
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