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南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11,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52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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