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0年度,386號
TYDV,90,全聲,386,200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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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十字第五00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九十年度全十字第五00一號裁定准 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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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