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859號
CHDV,99,司促,4859,2010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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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蔡玉霞謝協熹謝孟龍謝孟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坤煌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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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