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835號
CHDV,99,司促,4835,2010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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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3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洪文明即東進實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東進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洪文明
  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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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