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3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洪文明即東進實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東進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洪文明、
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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