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
債 權 人 金馬大鎮一期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馬大鎮
一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所明定,本件聲請狀未列法定代理人
及未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其程式顯未合法,請具狀補正之
。
二、依台端之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不明,請具狀釋明確切
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並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