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58號
TTDV,106,司促,1958,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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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洪威迎即豐富
債 務 人 洪昭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豐富(更名洪威迎)於民國(以下同)102年間
    邀同債務人洪昭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臺幣(以下同)
    30,769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
    ,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
    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
    0.55%機動計付,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又借款人倘延遲
    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
    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
    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106年6月16日轉列催收款
    時為年率1.61% +1%=2.61%),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
    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豐富(更名洪威迎)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
    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
    請人本金28,831元整,及自10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率2.61%計算之利息,與自105年12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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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