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440號
CHDM,98,訴,1440,2010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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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正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偵字第4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持有,竟為牟取不法 之暴利,自民國97年1月間之某日起,與乙○○(另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260號判處有期徒 刑9年)、甲○○(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 84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父子二人,共同基於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先由丙○○ 以不詳管道取得(假)麻黃素()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 先驅原料後,再由乙○○、甲○○單獨或共同;或由乙○○ 囑咐甲○○獨自前往彰化縣社頭鄉○○路○段486號黃中平 經營之「天平化學儀器行」、臺中市○區○○路300號張曾 成經營之「華成工業原料行」、彰化縣員林鎮○○路某五金 行等處,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器材、化學藥品及原料等物後 ,即在乙○○母親(不知情)所居住之彰化縣員林鎮田中央 巷9之11號之鐵皮房舍內及其附連圍繞土地上,分別進行氯 化階段【即將原料(假)麻黃素與鹽酸反應生成氯(假)麻 黃素之過程,該過程須使用氯仿、乙醚等溶劑,所需器材為 過濾設備】、氫化階段【即將氯(假)麻黃素與氫氣反應生 成具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之過程,該過 程須使用醋酸鈉、活性碳、鈀金(氯化鈀與硫酸鋇混合物) 等試劑,所需器材為高壓反應瓶、氫氧供應設備、酸鹼質測 試紙、過濾設備等】、純化階段【即將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 純化得到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之過程,該過程須使用氯化鈉等 試劑,所需器材為過濾設備】,而製造完成甲基安非他命, 期間,乙○○指示甲○○前往上開處所查看燒杯內之物質是 否有燒黑或結晶,及放置在冰箱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液體之結 晶狀況,再回報給乙○○知悉,甲○○並協助清洗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之器材。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乙○ ○涉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核發通訊監察書 後,俟警方於97年3月1日晚上8時31分通訊監察乙○○使用 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中,獲悉乙○○將於同年 月同日晚上12時(即翌[2]日凌晨0時)許,前往上開製造甲 基安非他命處所查看甲基安非他命製造成果,旋報告檢察官 並由檢察官指揮查緝人員於同年月2日凌晨0時20分許,偕同 前往該處逕行搜索,然乙○○見狀即趁隙逃逸。甲○○則於 同年月同日凌晨2時許前至上開處所,適為現場查緝人員發 覺後,徵得甲○○同意後,由甲○○帶同前往彰化縣員林鎮 電燈燈號00-0 000-00000號旁房舍及附連圍繞土地搜索,共 計於如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地點,分別查扣如附表一所示 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及半成品(即俗稱「滷水」之液態甲基 安非他命),與如附表二所示乙○○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器材及原料等物,而查悉上情。嗣乙○ ○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中供出負責提供其製造原料麻 黃素之丙○○,並因此查獲丙○○共同參與上開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關於通訊監察錄音及通訊監察譯文部分:
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 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 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偵查中 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 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審 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 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 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警方對於證人即共犯乙○○持用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作業,已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核准自97年2月15日上午10 時起至97年3月14日上午10時止之期間,實施通訊監察程序 ,有臺中地院以97年度聲監字第00014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 附表載明監察電話、對象、起迄時間及譯文紀錄等在卷可按



(本院卷一第至65-2頁),核屬依法所為監聽事項;且審酌 電話監聽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 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 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亦認本件通訊監察合於比例原則 ,尚無不法取證之情事。次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 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 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 之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 證程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 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以其監聽所得之 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 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 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 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 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 臺上字第295號、94年度臺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卷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監聽,取證程式未 見違法情事,已如前述;而警方依監聽錄音內容製作之監聽 譯文,經本院提示予指定辯護人、被告後,供其等辨認、表 示意見並為辯論,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且同意 採為證據,本院復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依上開說明,本件 卷內通訊監察譯文均具證據能力。
二、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 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 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 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故測謊鑑定,形式上若符合測 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一)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 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二)測謊員須經 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 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五)測謊環境良 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該測謊結 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雖不能採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至 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自得依職權自由判斷之(最高法 院88年度臺上字第5038號、92年度臺上字第2282號判決、93 年臺上字第186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測謊鑑定係經被告 同意而實施,施測人蕭志平從事多年測謊工作迄今,具備測 謊專業能力,有鑑定人蕭志平之資歷表在卷可參(本院卷一 第100頁);又本案施測環境未受任何干擾;施測所得之生



理紀錄曲線平滑、圖形明確,顯示所使用儀器運作正常、記 錄功能良好;並經受測者同意測謊,並對進行測謊對象身心 狀況調查之程序,足證受測人於接受本案測試時,身心狀態 並無任何異常或不適合施測現象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測謊 報告書所附測謊儀器測試具結書、生理紀錄圖譜等資料可佐 。依前述說明,本件測謊程序之要件並未欠缺,上開測謊鑑 定結果自有證據能力。
三、又證人乙○○之警詢筆錄、賴威翔之職務報告書,均為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且選任辯護人主張 上開警詢筆錄、職務報告書均無證據能力,是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證人乙○○於檢察官偵 查中之證詞,業經其具結證言,有證人結文在卷為憑(第98 02號偵查卷第64頁),且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 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 信性極高,亦無特別不可信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辯護人、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 據能力,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證據 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併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丙○○固自承伊曾到彰化縣員林鎮田中央巷9之11 號之鐵皮房舍找過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與乙○○、 甲○○父子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並辯稱 :伊沒有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也沒有提供乙○○ 製造原料麻黃素,伊係被誣指的。伊到彰化縣員林鎮田中央 巷9之11號之鐵皮房舍找過乙○○,是要幫乙○○賣茶壺等 藝品之事,伊不知乙○○在該處所製造毒品云云。經查: ㈠本案之共犯乙○○、甲○○父子二人因前揭時、地共同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據證人即共犯乙○○證 述明確,且證人甲○○即共犯甲○○於警詢時供稱:我曾 經到彰化縣社頭鄉天平化學儀器行四次,其中一次是我與 被告一起去,其他三次是被告要我幫忙去拿東西,天平化學 儀器行老闆都將東西放在箱內,但我知道裡面都是一些化學 藥劑,扣案之醋酸鈉(即附表二編號6)、硫酸鋇(即附表 二編號7)是被告向天平化學儀器行訂購後,叫我去拿回來 的;另被告叫我到臺中及烏日一帶找化工原料行購買氯化鈀 ,我就沿路在臺中市尋找,後來到臺中市○○路300號華成 工業原料行買到氯化鈀,我曾於97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間買 過一瓶是新臺幣(下同)36,000元,我有打開看過,是咖啡



色粉狀物,而附表二編號44、45之調整器,是被告叫我購買 的,其中編號二附表45部分,是在97年2月28日買的,被告 說一定要買氫氧專用的錶頭,我找了很久,才到彰化縣員林 鎮○○路的五金行購買的等語(中臺機字第0970002876號警 卷第2背面、8、11頁、第5689號偵查卷第10頁背面);另於 偵查中供述:「(總共替你爸爸買過幾次化學藥品?)有不 同的地方,一個地方各三次左右,在臺中市的華成工業原料 行買氯化鈀,這是我爸爸叫我買的,在華成原料買了二次氯 化鈀,一次都買一罐,最後一次好像是一罐36,000元,之前 也在華成化工買氫氧化鈉一、二罐,好像是96年底約11、12 月間開始買的,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最後一次是97年1 月 間,離農曆過年有一點距離,應該大概1月中旬,錢都是我 爸爸乙○○給我的,我去華成化工都開被扣案之休旅車」、 「(另外尚在何地購買化學藥品?)在彰化縣社頭鄉○○路 的天平化學原料行,當時我爸爸叫我去拿的,是瓶瓶罐罐, 老闆有念給我聽,但我記不清楚,大概三次,大概有拿乙醚 、氯仿、硫酸鋇、醋酸鈉等,但是後面二樣化學物是第一次 買的,時間比較久,之後就沒有拿了,這些錢都是我爸爸付 的,那邊是我爸爸叫我去拿的,錢他會跟他算」、「(你爸 爸在製毒結晶時,是否有叫你去幫他看情形回報?)那時候 我去廚房,我都會去我奶奶那邊,他叫我去打開冰箱看有沒 有結晶,我好像說沒有」、「(你到底幫你父親操作哪些部 分?)看有沒有結晶,買化學藥品、拿東西給別人」、「( 法庭上站的這位張曾成是否看過?)有,過年前的時候,來 臺中市買化學藥品時看過,張曾成經營華成工業原料行,在 臺中市,地址我忘記了,我去過二次,二次都是買氯化鈀, 第一次買三萬多元,第二次買三萬多元,買完以後,拿到我 員林鎮○○路的店裡給我爸爸乙○○」等語(偵字第5689 號卷第2-4頁);復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台中高 分院)證稱:伊在警詢、偵訊及原審所為上開供述,除原審 所述被告要伊去看燒杯結晶部分不實在外,其餘所述均實在 ,並可引為證詞等語(原台中高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 刑事卷第89頁)。據此,證人甲○○已於偵訊供述幫乙○○ 看有沒有結晶,買化學藥品、拿東西給別人,且甲○○為乙 ○○之子,則乙○○要甲○○幫忙看燒杯結晶,應符常理, 故證人甲○○前揭證述其於原審所述不實在部分,應屬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甲○○證述其曾前往天平化學儀器 行、華成工業原料行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器材乙節,核與 證人即天平化學儀器行負責人黃中平於警詢時證述:我有見 過被告及甲○○,但被告來店裡都自稱姓劉,所以我都稱呼



他「劉先生」,乙○○來我店裡買過漏斗、燒杯、蒸餾器組 、在97年1月間曾來買過醋酸、溫度計、量筒、燒杯四樣東 西,最後一次來我店裡是在97年3月1日下午1時許,是來買 濾紙,印象中乙○○與甲○○一起來過我店裡二次,一次是 在二年多前,是介紹甲○○讓我認識,另一次是97年過年前 ,他們兩人一起來買醋酸、溫度計、燒杯、濾紙等物,甲○ ○單獨來買過約三、四次,最近一次是97年過年前,他每次 都是買氫氧化鈉、燒杯、濾紙、活性碳、PH試紙等一些小東 西等語(中臺機字第0970 002876號警卷第64頁);另於偵 查中證述:甲○○向我買過氯化鈀,是打電話訂購或直接過 來買,我忘記了等語(偵字第5689號卷第7頁)大致相符, 足證同案被告甲○○確曾有為乙○○購買製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部分器材無誤,及在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過程,觀看燒杯內之物有無燒黑或結晶等行為,允無 疑義。而同案被告甲○○上開行為已達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核心事項,乃屬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縱其 僅分擔其中某一部分行為,仍應對於全部製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行為,共同負責,且共犯乙○○、甲○○二人共 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扣案物品,此有前揭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 扣案物品擺放地點示意圖、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現場跡證採 證、勘察照片等在卷可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 1844 號卷二影本第8-14頁、中臺機字第0970002876號警卷 第15頁背面-51頁、本院卷二第3-25頁、第42-113頁)。 ㈡又下列之扣案物品,均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 稱刑事警察局)鑑定如下結果可稽:
1.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檢出CH3COONa(醋酸鈉)成分等 情,有該局97年3月26日刑鑑字第0970037898號鑑定書一 份在卷可證(第5689號偵查卷第17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年訴字第1844號刑事卷一第3頁)。又如附表二編號8、 9、10(其中一瓶)、11所示之物,經刑事警察局鑑定結 果:⑴編號A1(即附表二編號8),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檢出Sodium acetate(乙酸鈉)成分;⑵編號A2(即附表 二編號9)經檢視為白色半橢圓形顆粒,檢出Sodium hydroxide(氫氧化鈉)成分;⑶編號B1(即附表二編號 10其中一瓶),經檢視為紅棕色粉末,檢出Palladiumchl or ide(氯化鈀)成分;⑷編號E1(即附表二編號11),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Ethylether(乙醚)成分等情, 有該局97年7月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存卷



可查(同上案件刑事卷二第41頁背面-42背面)。2.附表 二編號13所示之結晶物一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 SodiumChloride(氯化鈉,又稱食鹽)成分,有該局97 年5月20日刑鑑字第0970067497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考( 同上案件刑事卷一第2頁)。又以(假)麻黃素為原料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主要可分為三階段,分別為氯化階 段、氫化階段及純化階段等,其中氯化階段係將原料(假 )麻黃素與亞硫醯二氯或鹽酸等強酸反應生成氯(假)麻 黃素之過程,該過程須使用氯仿、乙醚等溶劑,所需器材 為過濾設備;氫化階段係將氯(假)麻黃素與氫氣反應生 成具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之過程,該 過程須使用醋酸鈉、活性碳、鈀金(氯化鈀與硫酸鋇混合 物)等試劑,所需器材為高壓反應瓶、氫氧供應設備、酸 鹼質測試紙、過濾設備等;純化階段則係將甲基安非他命 水溶液純化得到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之過程,該過程需使用 氯化鈉等試劑,所需器材為過濾設備等情,有法務部調查 局97年5月28日調科壹字第09700209780號函一份附卷可稽 (同上案件刑事卷一第9頁背面)。而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均為甲基安非他命製程相關之物等情,亦有法務部調查 局97年6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700252250號函一份在卷可佐 (同上卷二第34頁)。至於如附表二編13所示之氯化鈉, 係甲基安非他命製程純化階段所需之試劑;如附表二編號 8所示之乙酸鈉,則作為甲基安非他命製程中氫化階段, 作為緩衝溶液配製之試劑等情。準此,而本案如附表二所 示扣案物,已具備足夠要件以完成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所 有製程所用,堪可認定。
2.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下 :①編號A2(即附表一編號1),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四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 in e】等成分;②編號A3(即附表一編號2),經檢視為 米白色顆粒,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 amine)、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Pseudo) Ephedrine】等成分;③編號A4(即附表一編號 3),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 ine);④編號A5、A8、A9(即附表一編 號4):經檢視為白色晶體,均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Met hamphetamine);⑤編號A6(即附表一編號5) ,經檢視為米白色晶體,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 e)、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



麻黃"【(Pseudo) Ephedrine】等成分;⑥編號A7(即 附表一編號6):經檢視為米灰色粉末,檢出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Methamph eta mine)、四級毒品:毒品先 驅原料"(假)麻黃"【(Pseu do)Ephedrine】等成分; ⑦編號B1(即附表一編號10),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檢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 etamine )、四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 ine】等成分;⑧編號B2(即附表一編號11),經檢視為 無色透明液體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 ph etamine)成分;⑨編號B3(即附表一編號12):經檢視 為褐色液體,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 am ine)、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Pseudo憿A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 am ine)、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 do)Ephedrine】等成分;⑩編號B4(即附表一編號13), 經檢視為褐色液體,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 )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⑪編號C1(即 附表一編號14),經檢視為殘渣袋1包,內有淡黃色殘渣 ,以有機溶劑洗滌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四級毒品:毒品先 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⑫編號D1(即附表一編號7),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另 檢出"氯假麻黃"【Chloro Pseudo ephedrine ,可用以 合成假基安非他命】成分;⑬另編號D2(即附表一編號8 ),經檢視為淡黃色晶體,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成分。另檢出"氯假麻黃"【Chlor oP─seudoephedrine,可用以合成假基安非他命】成分; ⑭編號D3(即附表一編號9):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 amphetamine)成分。另 檢出"氯假麻黃"【Chloro Pseudo ephedrine,可用以 合成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刑事警察局97年3月 26日刑鑑字第0970037898號鑑定書、97年7月4日刑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一份附卷可稽(第5689號偵查卷第 17頁背面至18頁背面、上開案件刑事卷二第41頁背面至42 頁背面),是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等情無訛。
3.綜合所述,彰化縣員林鎮田中央巷9之11號處所內,存放 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品及尚未成形之液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滷水),並放置製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前揭三階段製程所需之原料、器材設 備,一應俱全,足認該處應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氯化、氫化及純化反應之毒品製造工廠無誤。 ㈢復查,經警方將在扣案物採得之指紋,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 結果,其中在區域4麻將桌上之玻璃大量杯上所採得編號3、 編號5(本院卷二第4-5頁所示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現場勘 查報告--柒、現場跡證採取暨處理情形,第7頁所示照片、 第25頁現場圖)之指紋,經比對結果,與該局檔存之乙○○ 指紋卡右姆指、右食指之指紋相符,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 局現場勘察報告、刑事警察局97年3月31日刑紋字第097004 67 45號鑑驗書一份附卷可稽(該警局刑案現場勘查卷、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44號卷一第4頁背面--第9頁) ;又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歷經前述氯化、氫化及 純化三階段,需要相當時日方能完成,而非將原料逕以混合 後即可製成,故警方查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而扣得之物 品,必伴隨製造之進程及階段,有所不同。而本件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除有歷經前揭三階段而形成之結晶物外,尚有已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然未經純化階段,俗稱 滷水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即附表一編10至編號13,且其中 部分扣案物,尚驗出有可合成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 屬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階段即氯化階段之產物 氯假麻黃、可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 假)麻黃之成分等情,亦如前述,是本件扣案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應係以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等原料,製造而來,應堪認定。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製造過程,於滷水階段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即屬化學 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 其雜質並使之固化成結晶體,以提高純度方便施用,如謂須 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 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條例之立法 本旨(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196號、93年度臺上字282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物,分 別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顆粒或晶體 ,確屬經純化後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無疑;如附 表一編號10至13示之滷水,雖尚未達市面上所販賣呈結晶體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觀,然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如前所述,揆諸前揭說明,仍屬製造既 遂至明。且乙○○、甲○○於97年1月間,共同參與製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亦經台中地院、台中高分 院分別審理後並認定為共同正犯屬實,此有台中地院97年訴 字第1844號刑事判決、台中高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6 0號刑事判決可參。
㈣再查,證人乙○○在台中地院於98年4月6日以98年訴緝字第 145、146號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準備程序中供稱 :「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的先驅原料主要原料是麻黃素, 是丙○○所提供的,我不用給他錢,他叫我試作看看是否可 以成功,丙○○是從九十七年約二月中旬時拿給我的,他拿 二百多公克的麻黃素給我,我不太會做,慢慢作,這些麻黃 素我都拿去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以查獲現場沒有扣到麻黃 素。....丙○○拿甲基安非他命的原料給我提煉,試作成功 的話他可以購買更多的原料來製作,就我這一次製作好的甲 基安非他命我沒有任何好處,是講好說等到以後大量製造後 要給我分紅,我們還沒有深入談到如何分紅,我想以後作成 功,大量製造,我可以賺到錢,丙○○應該有管道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丙○○以前去過田中央巷,我製造安非他命後, 他也去過一次,我打電話給他說製造成果可以了,他是去看 製造成果如何,查獲當天我在田中央巷時,發現警察來,所 以趕快跑,當天我最後的通聯是與丙○○,通聯紀錄中我講 到晚上要去工廠看那次是與丙○○說的」等語(參見第9802 號偵查卷第14頁所示台中地院98年4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 頁)。上開準備程序之乙○○供述筆錄,經本院於99年2月24 日審理中當庭勘驗結果如下:除了該筆錄第七頁倒數第十、 十一行所載「他是去看製造成果如何」之字句,證人在前開 準備程序中未如此陳述之外,其餘均與該準備程序筆錄記載 內容大致相符,而該頁筆錄倒數第十行所載,證人係陳明「 他在警察查獲之前都住在田中央巷那邊」等情,有本院99年 2月24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卷二第153-156頁)。準此 ,證人乙○○於本院98年12月18日審理中證述:上開準備程 序之供述筆錄,書記官可能誤解伊的陳述云云,殊非可採。 證人乙○○於本院於12月18日審理中證述:伊於臺中地院98 年訴緝字第145、146號卷之98年4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說的 都是真的等語(本院卷一第198頁);續於本院98年2月24日 審理中具結證述:「(問:你在臺中地院於98年4 月6日[98 年訴緝字第145、146號案件]準備程序之陳述都是事實?都 是事實。(問:本件的麻黃素確實是丙○○所提供的嗎?) 是的。(問:在甲基安非他命成品製造出來後,你確實有通 知丙○○到現場去看?)製造出來後他沒有到現場去,但我 有打電話給他或是他打電話給我聯絡過,他是在原料拿給我



之後到成品做出來之前有去過現場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 156頁),且被告自承曾到前揭查獲之處所(第4421號偵查 卷第23-24頁、第29頁),並徵以經警將在製造毒品現場麻將 桌上(如現場圖區域4,本院卷二第25頁)之三角錐瓶及漏 斗處採得之編號9(本院卷第5頁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現場勘 查報告--柒、現場跡證採取暨處理情形、第8頁照片所示) 之指紋,送請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經比對結果,與該局檔 存之被告指紋卡左中食指指紋相符等情,有刑事警察局97年 3月31日刑紋字第0970046745號鑑驗書一份附卷可稽(上開 案件刑事卷一第4頁背面至第9頁)。依此,足認被告確實有 到乙○○位於彰化縣員林鎮田中央巷9之11號之製造毒品場 所。至於證人乙○○於本院98年2月24日審理中證稱:被告 有去現場找伊,不過是拿電腦去伊母親家裡借給伊的,不是 在製作的現場云云,然採集到被告指紋係在麻將桌上之三角 錐瓶及漏斗處採得,已如前述,即在上開製造毒品現場區域 ,故證人乙○○此部分之證詞,核與事實不符,自非可採。 再觀之證人乙○○(乙○○以「張董」稱之)於97年2月29日 21 時50分許,對方以電話號碼000000 0000號與乙○○持用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對話如下(第一通): 「張董:喂
某男:你好 我明天下去方便嗎
張董:明天晚上喔 我明天晚上在跟你講好嗎
某男:明天才要跟我講喔
張董:對 這兩天都欠到呢 明天有錢沒有錢在跟你說 某男:好啦
張董:明天晚上我在打給你
某男:嗯。」
;未久,即於翌日即3月1日20時31分許,乙○○電話號碼 0000000000號再度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持用者再度聯 絡並對話如下(第二通,繼續詢問第一通事宜): 「張董:喂
某男:那個昨天那個怎樣
張董:要晚一點才可以知道耶
某男:要晚一點才可以知道唷
張董:對阿因為那個要去工廠看才知道
某男:喔差不多幾點才知道
張董:喔 這個差不多12點多才可以知道唷
某男:12點說唷 好阿
張董:恩 那我在打給你
某男:好。」』




此有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及其譯文附卷可查(本院卷一第63、 65-1頁),互核上述通話內容與證人乙○○前揭證述情節相 符,是以證人乙○○於前揭證詞,足堪可採。據此,被告以 上開行動電話與乙○○聯絡,關心被告製毒進度及何時能確 認製毒成果,且按製造毒品實係違法行為,為眾所週知之事 ,非可公然為之,必須在高度隱密、不易為人察覺之處所進 行,且製造毒品之法定刑責甚重,苟製造者無利可圖,絕無 甘冒被供出來源或被檢警查緝法辦之風險,而隨意讓非參與 者進出現場,並得以觸摸任何該製毒之器具,由是以觀,益 見被告應屬參與製造毒品之其中核心人物,並將提供製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麻黃無疑。再徵之本案經刑 事警察局依熟悉測試法、區域比對法對被告丙○○進行測謊 鑑定,測謊結果為「受測人丙○○於測前會談否認有關本案 參與(計畫、提供原料、與人討論)乙○○一同製造安非他命 ,亦沒有拿本案係爭之白色粉末給乙○○提煉安他命。經po lygraph儀器先以熟悉測試法(ACT)後,再以區域比對法( ZCT)測試。經採數據分析法比對,分析測試結果,受測人 丙○○對本案並未完全說實話。受測人丙○○對下列問題[ (一)你有沒有參與(計畫、提供原料、與人討論)製造毒 品(安非他命)?答:沒有;(二)有關本案,你有沒有參 與(計畫、提供原料、與人討論)張某(乙○○)一同製造 毒品(安非他命)?答:沒有;(三)你有沒有拿白色粉末 (本案系爭之類麻黃素藥粉)給張某(乙○○)?答:沒有 。]呈不實反應。測試結果成不實反應」等情,有該局98 年 10月27日刑鑑字第098014 96 98號鑑定書暨測謊鑑定資料表 、測謊鑑定說明書、測謊圖譜分析量化表、測謊儀器測試具 結書、測謊人紀錄查表、生理記錄圖等件在卷可考(本院卷 一第97-101頁),益加佐證證人乙○○前揭所述之可信性與 真實性。從而,堪認被告參與乙○○、甲○○二人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彼等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至為灼然。被告辯稱其未交付原料麻黃素予乙○○,亦未 參與製毒云云,顯為事後卸責狡辯之詞,不足採信。至辯護 人辯稱:被告因服用感冒藥物多時,進而影響測謊結果云云 ,然被告於接受本案測試時,事前或事中,其身心狀態並無 任何異常或不適合施測現象,已如前述,且測謊鑑定係對被 告心理狀態進行檢視,就有無不實敘述之心理狀態影響生理 狀態之變化觀察,縱如辯護人所述,然此對被告心理狀態之 檢視,尚難有何影響。故上開所辯,自無所據,殊無可採。 ㈢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扣案之器具上留有被告之指印,係被告 去鐵皮房找乙○○,但是前去翻找茶具、陶瓷藝品云云。然



依卷附之現場照片及現場圖(本院卷二第6-25頁照片所示) 觀之,自上開處所即工廠中段前方有入口(如本院卷二第25 頁現場圖示之大門)進入後,即可看見大廳,大廳中央處擺 設有一張麻將桌,沿牆緣設置置物櫃並排成L型,麻將桌上 擺放插有塑膠管之三角椎瓶與漏斗組,L型茶壺櫃最上層即 擺放茶具或藝品,下層則多排列堆放製物籃及紙箱,內側之 置物櫃則放有一些藝品、茶具及其他雜物,均整齊分明排放 ,茶壺內則藏匿已製成之毒品。由大門進入大廳後,大廳右 方有2間房間,第1間房間內之擺設有桌椅、其他雜物,牆邊 並鑲有木板架,在木板架上擺有大、小玻璃量杯、大量杯等 置毒工具,木板架下之地面存放大、小漏斗等置毒工具,上 開器具,亦擺放在明顯可見之處。第2間房間內,擺放桌椅 、電視、沙發椅、電風扇及陳列櫃等物,陳列櫃中多整齊置 放茶具及藝品等情;另徵以證人賴威翔於臺中地院於97年6 月13日審理中證述:「(在九十七年三月一日到彰化縣員林 鎮乙○○住處執行搜索時,你是否在場?)有。三月一日晚 上十點左右,我去檢察官那邊報告來龍去脈,檢察官同意我 們到現場,在晚上十二點的時候,從現場田中巷,突然間來 了一都車子,因為那時候已經是半夜了,我的位置剛好在那 台車子前面,燈光很亮,我沒有辦法判斷是否是乙○○從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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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