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98年度,21號
CHDM,98,聲判,21,201003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丙○○
代 理 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8年度上聲議字第2292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彰化縣二水鄉○○村○○ 路○ 段472 巷64號森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林公司) 之名義負責人,被告乙○○則為森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渠 等與告訴人丙○○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2 段37號1 樓之全家福生活館有限公司(下稱全家福公司)曾有生意往 來。被告2 人均明知「全家福」係告訴人向前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熱 水器等商品,其商標專用權期間自民國90年2 月16日起,至 100 年2 月15日止,在該商標專用權期間,非經商標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 商標。詎被告2 人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共同於92年 及94年間,在森林公司所銷售、安裝與告訴人指定同一或類 似之太陽能熱水器商品上,標示「全家福」商標,致消費者 產生混淆誤認而誤購安裝。因認被告2 人共同涉有違反商標 法第81 條 第1 項第2 款之罪嫌。
二、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意旨略以:
㈠被告甲○○僅為森林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森林公司自82年間 起迄今均由被告甲○○之子即被告乙○○實際經營等情,業 據被告乙○○到庭證述明確,核與被告甲○○所辯情節相符 。且告訴人丙○○亦於本署偵查中表示同意就被告甲○○之 部分為不起訴處分,足認被告甲○○非本件行為人,尚難僅 因其為森林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即遽認其涉有上開犯行 。
㈡告訴人指訴系爭熱水器上張貼之2 張「全家福」貼紙係森林 公司委託名展印刷公司(下稱名展公司)製造乙情,質之證 人即名展公司實際負責人茍禮杰到庭證稱:系爭熱水器上之 2 張「全家福」貼紙非伊公司製作,至於告訴人提出之卷附 照片所示「訂單印製表」則是伊公司之訂單,訂單印製表中



注意事項標示「稿在森林」等字係伊書寫,應該是告訴人告 訴伊說稿在森林,伊才會這樣寫,但伊不確定森林公司是否 有向伊公司訂作「全家福」貼紙,伊也找不到森林公司向伊 公司訂製之訂購單等語,足認告訴人上開指訴與事實不符, 亦無法證明系爭熱水器上之2 張「全家福」貼紙係被告乙○ ○經營之森林公司所張貼。
㈢購買系爭熱水器之證人陳郭慧麗表示:伊係於92年間,依電 話簿黃頁刊登之商業廣告,購買全家福太陽能熱水器,伊已 找不到買賣憑證,只知當時係向一位曹先生(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購買等語。另一購買系爭熱水器之證人楊明 峵則表示:伊係於94年間,經水電行介紹,向一位曹先生(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購買全家福太陽能熱水器等語 ,有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3紙在卷可稽。足認證人陳郭慧麗 及楊明峵並未直接向森林公司購買系爭熱水器,渠等之證述 ,尚無法據為不利被告乙○○犯罪事實之認定。 ㈣告訴人於偵查中自承:全家福熱水器在桃園區係由案外人曹 文達銷售,伊於88至90年間,賣過2 、3 批全家福熱水器予 曹文達,是由伊公司向森林公司購買再轉賣予曹文達賺取價 差,但後來曹文達就直接向森林公司購買,曹文達經營之「 全家福企業社」與伊公司無關,伊目前找不到曹文達,亦無 曹文達之資料,至於全家福網站和電話號碼03—0000000號 ,以前均不是伊公司的,是伊公司後來去承租的,伊不清楚 電話號碼03—0000000及03—0000000號之前是否為曹文達所 申設等語。參以被告乙○○提出森林公司記載案外人曹文達 之出貨單、銷貨單上所示曹文達之行動電話號碼門號0000 000000號,核與證人陳郭慧麗及楊明峵上開陳述相符。再查 ,卷附由證人楊明峵提供之系爭熱水器照片上所示「000000 000」電話號碼之申請人係告訴人本人、申裝地址「桃園縣 中壢市○○路19巷45號」則係案外人曹文達之戶籍地址,有 曹文達之個人基本資料1份附卷可稽,及03—0000000 號電 話號碼之申請人亦係告訴人本人,有中華電信查詢資料在卷 可參。又查全家福網站(網址:http://www.luckhome.com. tw)於95年3月27日係由案外人曹文達與元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元伸公司)訂定「虛擬主機租用合約」,承租期 間自95年4月6日起至99年4月5日止。惟告訴人於96年5 月3 日竟親至元伸公司說明營利事業登記已變更之事實,據營利 事業變更登記申請與元伸公司重新訂立租賃合約,承租期間 仍自95年4月6日起至99年4月5日止,有元伸公司97年12 月 23日元字第081223001號函暨全家福企業社95年3月27日商務 主機代管合約書、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全家福生活



館有限公司96年5月3日商務主機租賃合約書各1份在卷可按 。均足證告訴人主觀知悉全家福上開網站及電話號碼03 — 0000000、03—0000000號原係案外人曹文達所申請使用,告 訴人前開指稱:案外人曹文達經營之「全家福企業社」與伊 公司無關,伊亦不清楚電話號碼03—0000000、03—0000000 號,之前是否為曹文達所申設等情係不實在。雖案外人曹文 達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未到庭,然綜上所述,告 訴人之前開指訴及提供之證據均無法據為不利被告乙○○犯 罪事實之認定,應認被告乙○○前揭辯稱足堪採信。 ㈤又聲請人陳稱:「(問:你當初跟『森林』買熱水器時,商 標是『森林』幫你們貼的嗎?)我忘記了,但是應該是他們 貼的,貼商標有兩種狀況,有時,我們會寄給廠商,由廠商 貼,也有拿到貨之後,由我們自己貼」及證人苟禮杰證述上 情以觀,被告乙○○前揭所辯:「伊公司僅製造系爭熱水器 ,只販售空白機器,並未使用聲請人之商標」等語,佐之聲 請人前述其中「貼商標…也有拿到貨之後,由我們自己貼」 該部分說詞,愈無從遽為不利被告等之判斷,又依被告另供 :「銷貨單單上註明補助申請款,是由我們公司向成大基金 會(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申請,有的廠商會直接 跟我們要,所以他們部分是我們代申請,聲請人是我們公司 ,聲請資料也不會出現曹文達公司名稱,(提示申請案件核 定書,是否由你們公司申請?)這是由成大基金會寄給消費 者,只要合格製造廠商、銷售廠商,都可以代申請,核定書 是我們公司代為申請(詳見交查卷第68頁)」該情,復有卷 存其上詳列申請用戶、安裝地點、簽名欄等項之購置太陽能 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完工報告書、完工照片、補助款收 據等空白例稿(見交查卷第44至50頁)及該會直接寄交申請 客戶之核定安裝通知書影本(見交查卷第30頁)可資佐證, 是亦。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檢察官未依告訴人之聲請向成大基金會調取被告經營之森林 公司聲請補助之案件加以比對,調查未盡完備。 ㈡太陽能熱水器在代工出貨之前必定會先將產品名稱及商標直 接貼附或印刷在機器上,避免現場之環境無法配合施工,被 告乙○○辯稱只販售空白之太陽能熱水器,與業界慣例不符 。
㈢被告乙○○既曾出貨與告訴人,必然知悉告訴人所有之全家 福商標,縱令系爭熱水器為案外人曹文達所販賣及安裝,然 被告仍有幫助之犯行。
㈣告訴人曾向名展公司訂購告訴人商標(即全家福)字樣之貼



紙,告知名展公司稿件在森林,名展公司即可印刷交貨,足 見被告公司確曾向名展公司訂購全家福字樣之貼紙,且告訴 人發現被告公司於90年9 月22日、91年7 月6 日、93年3 月 17日、94年11月31日向名展公司訂購。而若無客戶之稿件, 名展公司即無從據以印製貼紙,名展公司既能交貨,足見確 有森林公司訂購全家福字樣之稿件留在該公司,被告公司曾 向名展公司訂購全家福字樣貼紙並貼在所售出之熱水器上之 事實,亦堪認定,益徵被告乙○○確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 ㈤綜上,被告顯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請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三、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刑事訴訟法於民國91年2 月8 日經修正公布,新增前述第 258 條之1 ,此乃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 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 ,依此立法精神,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 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 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 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又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 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 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 者,係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 則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調查證據範圍,自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 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 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 ,混淆不清(臺灣高等法院91年4 月25日第1 次刑庭庭長法 律問題研究會議結論意旨參照)。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 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 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18 項參照)。至 上開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 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 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 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 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




四、經查:
㈠被告甲○○僅為森林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森林公司自82年間 起迄今均由被告甲○○之子即被告乙○○實際經營等情,業 據被告乙○○陳述明確,且告訴人丙○○亦於偵訊中表示同 意就被告甲○○之部分為不起訴處分(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97年度交查字第號卷宗第14頁)。足認被告甲○○非 本件行為人,尚難僅因其為森林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即 遽認其涉有上開犯行。
㈡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稱太陽能熱水器在出貨之前必定會先將 產品名稱及商標直接貼附或印刷在機器上,此為業界慣例等 語。然告訴人於偵訊中自述貼商標有2 種情形,可能由廠商 貼,也可能拿到貨品後自己貼等語(見同上交查字卷宗第6 頁),與其聲請意旨自相矛盾,此部分聲請意旨難以採信。 ㈢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又以:告訴人向名展公司訂購告訴人商標 (即全家福)字樣之貼紙,告知名展公司稿件在森林,名展 公司即可印刷交貨,足見被告公司確曾向名展公司訂購全家 福字樣之貼紙,且告訴人發現被告公司於90年9 月22日、91 年7 月6 日、93年3 月17日、94年11月31日向名展公司訂購 等語。然證人即名展公司實際負責人苟禮杰證稱森林公司是 否有訂購該貼紙無法確定,稿在森林之字樣是其所書寫,應 該是告訴人告知稿在森林,但稿件是否在森林的訂單內找到 已經不記得,其無法找到告訴人所稱日期被告公司訂購貼紙 之訂購單等語明確(見同上交查字卷宗第37頁),是告訴人 所稱森林公司曾向名展公司訂購全家福字樣貼紙等情,並無 積極證據可資佐證。又告訴人提出之名展公司「訂單印製表 」照片上雖載有「稿在森林」等字樣(見同上署97年度他字 第1149號卷宗第11頁),然是否確係照森林公司稿件製作, 證人苟禮杰已不復記憶,參以告訴人自述早期曾於名展公司 印刷(見同上交查字卷宗第6 頁),則名展公司亦可能使用 告訴人先前所遺留之稿件,尚難單憑「稿在森林」4 字即認 定被告有訂購全家福字樣貼紙,自無從據以推論被告將全家 福字樣之貼紙貼在所賣出之熱水器上。
㈣就告訴人所提出購買系爭熱水器之證人陳郭慧麗及楊明峵均 表示係向一位曹先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購買全 家福太陽能熱水器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單2紙在卷可稽( 見同上交查字卷宗第26頁、第34頁)。而由被告乙○○提出 之銷貨單觀之,上開行動電話號碼為被告之客戶曹文達所使 用(見同上交查字卷宗第62頁、第63頁),足認該2名證人 非直接向森林公司購買系爭熱水器,應係向案外人曹文達所 購買,被告乙○○僅為製造廠商負責生產熱水器,而商標之



貼紙並非必定由製造廠商貼上,業如前述,是系爭熱水器上 之貼紙亦有可能係案外人曹文達自行貼上,與被告乙○○無 關,亦不能以此認定被告乙○○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 ㈤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再稱:檢察官未依告訴人之聲請向成大基 金會調取被告經營之森林公司聲請補助之案件加以比對,調 查未盡完備等語。惟告訴人自陳其先前亦曾販賣產品與案外 人曹文達,當時亦係由告訴人公司申請補助,此時申請人為 告訴人公司,所開立發票亦為告訴人公司名義,而非案外人 曹文達等語(見同上交查字卷宗第71頁)。而本件證人陳郭 慧麗及楊明峵購買系爭太陽能熱水器時,申請補助者雖為森 林公司,但實際販售者為案外人曹文達。是申請補助者未必 為實際銷售太陽能熱水器之人,無從用以證明被告是否有違 反商標法之犯行,檢察官未予調查,尚難認為係聲請交付審 判之理由。
㈥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閱前開 卷證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前開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除前 揭本院認為不足採者外,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 書皆已詳細論列說明,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亦無 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本院認 本件並無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 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 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人猶 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 理由不當,復未能提出原偵查卷內所有之確切證據供本院調 查參酌,揆諸依上開說明,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1/1頁


參考資料
森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家福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