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975號
CHDM,98,易,975,201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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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6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子○○○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子○○○因急需資金週轉,以配偶黃保 泰擔任會首,於民國87年6 月15日起至89年6 月5 日止,陸 續召集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民間互助會籌措資金。詎被 告子○○○黃保泰等2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89年5 月5 日起至89年11月20日止,先後於附表一至附表 四所示之合會開標日,利用擔任會首及主持開標之便,趁部 分活會會員未到現場投標及參與開標之會員相互不熟悉,口 頭佯稱有未到場會員委託其投標,並因此而得標,而分別連 續侵占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原應交付其他得標會員之會款 ,合計共侵占新臺幣(下同)1404萬元,因認被告此部分亦 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上所 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 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 1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而侵占所持有之物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是侵占罪 之成立,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如原無持有關係,其持有 乃由其詐欺之結果,即無侵占可言(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 29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侵占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人丁○○、戊○○、丙○○、甲○○、邱錦玉、巳○○ 、己○○○、卯○○、壬○○、林秀貞、林世泉張仁杰黃美鈴、白秀菊、楊漢忠、寅○○、辰○○、辛○○、庚○ ○、葉明財、乙○○、丑○○、午○○等人於偵訊時之證述 及互助會會單等為其論據。
四、經查:
(一)被告子○○○於偵查中供稱:伊於87年至89年間有召集互 助會4 會,並用會員的名字偷標會等語(97年度偵緝字第 645 號卷第8 頁),核與證人丁○○、戊○○、丙○○、 甲○○、邱錦玉、巳○○、己○○○、卯○○、壬○○、



林秀貞、林世泉張仁杰黃美鈴、白秀菊、楊漢忠、寅 ○○、辰○○、辛○○、庚○○、葉明財、乙○○、丑○ ○、午○○等人於偵訊時均證稱:渠等分別參加附表1 至 4 所示之合會,但均尚未把會金標走等語(97年度偵緝字 第645 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41頁至第51頁、第106 頁 至第108 頁、第139 頁、第146 至第148 頁、第165 頁至 第166 頁、第175 頁至第176 頁)情節相符,並有互助會 會單4 張(90年度他字第113 號卷第9 頁至第12頁)在卷 可稽,是被告子○○○利用其擔任會首及主持開標之便, 趁部分活會會員未到現場投標及參與開標之會員相互不熟 悉,口頭佯稱有未到場會員委託其投標,並致不知情之活 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誤信確有真實活會之人得標,並進而 給付各當次會款予被告子○○○之事實應堪認定。(二)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間訂立 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會員 ,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 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其詐欺之對象,應僅限於 未得標之會員,對已得標會員,無詐欺可言(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483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子○○○ 既係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冒標為詐術手段,使活會會 員誤信有真實活會之人得標而給付活會會款,被告顯係對 活會會員為詐欺取財之行為,其並無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 之意思,則各該次活會會員所給付之會款既係被告詐欺之 結果,而非係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而為被告子○○○ 所持有,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被告所為自應成立詐欺 取財罪,而無侵占可言,公訴人於此所認,容有誤會。(三)末按刑法之詐欺罪與侵占罪,雖同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然侵占罪係以行為人先持有他人之物,嗣變易其原來之 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為構成要件;詐 欺罪則以行為人原未持有他人之物,因意圖不法所有,施 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二者在 行為人犯罪過程中,何時起意犯罪及其犯罪之方法均有差 異,其社會基本事實難謂具有同一性,如檢察官僅就詐欺 事實提起公訴,原審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行為不成立詐欺 罪,自應就起訴之詐欺部分為無罪之判決,縱使被告之行 為涉有侵占罪嫌,亦應由檢察官另行起訴,法院始得加以 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臺非字第34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觀諸起訴書之記載,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乃「被 告分別連續侵占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原應交付其他得標 會員之會款」,惟本院綜合上揭資料認被告所為則係「被



告以冒標為詐術手段,使活會會員誤信有真實活會之人得 標,而給付活會會款」,二者犯罪手段及被害客體均不相 同,無所謂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情形可言,顯係完全不同 之訴訟標的,自無從變更起訴法條。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 侵占犯行,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本院即應就檢察官起 訴之侵占犯行諭知無罪。至被告所為之詐欺犯行,則應由檢 察官於追訴權時效內儘速另為適法之處理,亦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一: 第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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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期:87年6月15日起至89年12月15日止 │
│2.會員人數:包括會首31會 │
│3.投標方式:內標制 │
│4.會款:20,000元 │
│5.開標時間:每月15日下午3時許 │
│6.開標地點:領袖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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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保泰 │2 │葉火城 │3 │寅○○ │4 │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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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葉明財 │6 │乙○○ │7 │王雪娥 │8 │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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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卯○○ │10│林太太 │11│林太太 │12│林太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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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陳太太 │14│阿英 │15│機車 │16│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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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鳳珠 │18│秀貞 │19│秀足 │20│麗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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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阿泉 │22│午○○ │23│午○○ │24│慶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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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清珠 │26│李襄理 │27│癸○○ │28│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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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壬○○ │30│阿美 │31│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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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第一會會首加會員共31會,最後一次於89年11月15日開標,共│
│開標30次,死會應有30會,活會應僅存1會,惟: │
│1.經確認之死會數量共12會:黃保泰1會,寅○○1會,辰○○│
│ 1會,葉明財1會,乙○○1會,辛○○1會,邱錦玉1會,白 │
│ 錫勳1會,白秀菊1會,林世泉1會,午○○2會。 │
│2.89年5月5日民法債篇關於合會之規定修正施行後,始有構成│
│ 侵占罪之可能之情況下,本會共開標7次。 │
│3.實際上死會僅12會,故遭被告冒標18會(30-12=18),而 │
│ 遭被告冒標之18會中,有7會係於89年5月5日之後才開標, │
│ 以每會60萬元(2×30=60萬)計算,共侵占420萬元(60萬│
│ ×7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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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第二會
┌───────────────────────────┐
│1.會期:88年2月10日起至90年8月10日止 │
│2.會員人數:包括會首31會 │
│3.投標方式:內標制 │
│4.會款:20,000元 │
│5.開標時間:每月10日下午3時許 │
│6.開標地點:領袖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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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保泰 │2 │葉火城 │3 │辰○○ │4 │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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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卯○○ │6 │卯○○ │7 │王雪娥 │8 │林太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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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太太 │10│鳳珠 │11│麗卿 │12│王太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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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瑞華 │14│阿英 │15│陳太太 │16│林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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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楊漢忠 │18│楊漢忠 │19│機車 │20│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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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阿珠 │22│阿珠 │23│蘇小姐 │24│蘇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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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壬○○ │26│壬○○ │27│慶華 │28│李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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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古忠 │30│古忠 │31│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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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第二會會首加會員共31會,最後一次於89年11月10日開標,共│
│開標22次,死會應有22會,活會應剩9會,惟: │
│1.經確認之死會數量共7會:黃保泰1會,辰○○1會,辛○○1│
│ 會,庚○○1會,楊漢忠2會,午○○1會。 │
│2.89年5月5日民法債篇關於合會之規定修正施行後,始有構成│
│ 侵占罪之可能之情況下,本會共開標7次。 │
│3.實際上死會僅7會,故遭被告冒標15會(22-7=15),而遭 │
│ 被告冒標之15會中,有7會係於89年5月5日之後才開標,以 │
│ 每會60萬元(2×30=60萬)計算,共侵占420萬元(60萬×│
│ 7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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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第三會
┌───────────────────────────┐
│1.會期:89年2月20日起至91年8月20日止 │
│2.會員人數:包括會首31會 │
│3.投標方式:內標制 │
│4.會款:20,000元 │
│5.開標時間:每月20日下午3時許 │
│6.開標地點:領袖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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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保泰 │2 │葉火城 │3 │辰○○ │4 │葉明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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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雪娥 │6 │卯○○ │7 │黃美鈴 │8 │黃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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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茂林 │10│林太太 │11│林太太 │12│林太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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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清珠 │14│清珠 │15│機車 │16│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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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鳳珠 │18│壬○○ │19│壬○○ │20│麗卿 │
├─┼────┼─┼────┼─┼────┼─┼────┤
│21│午○○ │22│午○○ │23│午○○ │24│慶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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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楊漢忠 │26│楊漢忠 │27│楊漢忠 │28│李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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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卓彥 │30│卓彥 │31│張仁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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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第三會會首加會員共31會,最後一次於89年11月20日開標,共│
│開標10次,死會應有10會,活會應剩21會,惟: │
│1.經確認之死會數量共1會(黃保泰)。 │
│2.89年5月5日民法債篇關於合會之規定修正施行後,始有構成│
│ 侵占罪可能之情況下,本會共開標7次。 │
│3.實際上死會為1會,故遭被告冒標8會(9-1=8),而遭被告│
│ 冒標之8會中,有7會係於89年5月5日之後才開標,以每會60│
│ 萬元(2×30=60萬)計算,共侵占420萬元(60萬×7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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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第四會
┌───────────────────────────┐
│1.會期:89年6月5日起至92年6月5日止 │
│2.會員人數:包括會首37會 │
│3.投標方式:內標制 │
│4.會款:10,000元 │
│5.開標時間:每月5日下午3時許 │
│6.開標地點:領袖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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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保泰 │2 │辰○○ │3 │辰○○ │4 │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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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雪娥 │6 │王雪娥 │7 │林太太 │8 │林太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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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太太 │10│瑞華 │11│瑞華 │12│瑞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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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機車 │14│機車 │15│麗卿 │16│麗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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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大慶 │18│大慶 │19│阿宏 │20│阿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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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秀足 │22│秀足 │23│秀足 │24│阿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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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癸○○ │26│癸○○ │27│黃滿美 │28│黃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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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美慧 │30│美慧 │31│楊金泉 │32│黃麗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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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古忠 │34│良光 │35│慶華 │36│文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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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張仁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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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第四會會首加會員共37會,最後一次於89年11月5日開標,共 │
│開標6次,死會應有6會,活會應剩31會,惟: │
│1.經確認之死會數量共2會:白秀菊1會,黃保泰1會。 │
│2.89年5月5日民法債篇關於合會之規定修正施行後,始有構成│
│ 侵占罪可能之情況下,本會共開標6次。 │
│3.實際上死會為2會,故遭被告冒標4會(6-2=4),以每會36│
│ 萬元(1萬×36=36萬)計算,共侵占144萬元(36萬×4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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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