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44號
PTDV,98,司執消債更,44,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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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乙○○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甲○(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債權人:美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依每期清償額按期於每月15日前,分別向各債權人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消費活動僅限於維持生活所必須,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除工作或緊急必要,不得搭乘高鐵、航空機或計程車。(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出國旅遊、遊學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等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請合併,並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合併基準日為98年5 月31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由存續公司續行。原債權人美 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於 98年8 月1 日申請分割予「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合先敘明 。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 3 號裁定98年6 月25日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任職於禹○行銷有限公司,有固定薪資收入,自 98年8 月至99年2 月收入總計新台幣(下同)127,971 元, 平均每月約18,282元,是債務人陳報月收入平均約20,000元 尚屬可採,另所有不動產二筆(即屏東市○○段47 8地號應 有部分萬分之69、同段284 建號,公告現值計為763,306 元 ,經設定抵押予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抵 押權擔保債權尚餘2,121,758 元),並出租每月收取租金9, 000 元,其不動產價值扣除負債已無剩餘。其配偶李○虎有 薪資收入,另所有不動產三筆(公告現值合計為1,484,100 元,經設定抵押予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抵押權擔 保債權尚餘6,102,450 元)及汽車一部(82年出廠),其財 產價值扣除負債亦無剩餘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查及債務人 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薪資單暨轉匯證明影本、 租賃契約影本各乙份、第三人抵押權擔保債權餘額陳報狀二 份在卷可稽。
四、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每月為1 期,每期清償10,000元,並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翌日起 分8 年共96期清償,清償總額計960,000 元,清償成數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6.60%(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 第二位),高於依清算程序得清償之總額如上所述。本院參 酌債務人與配偶共育未成年子女二人(分別為91年、96年出 生),全戶居住房屋之貸款均由配偶負擔,且配偶之債務甚



高於債務人,衡量二人經濟情形,應共同分攤該子女之扶養 費用為適當。則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29,000元(含租金收入 ),扣除每月還款金額10,000元後,每月僅預留約19,000元 供自己及分攤二名未成年子女未來生活及就學之必要費用, 參酌內政部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 條規定於98年2 月16日以台 內社字第0980031312號公告之98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9,829 元之基準(計算式:9829+9829×2 ÷2 =19658 ),僅屬能勉強維持其基本生活之需求。五、末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 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賦予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 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 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 其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生存權,並促其盡最大能力履行義 務後,永續地回覆信用。是更生方案是否公平妥適,非以清 償總額與債權總額比例之高低為準繩,而以債務人未來是否 撙節為度,緊縮必要費用之支出後,將剩餘收入全數用以償 還債務、盡力清償為斷,倘以過高清償成數為據,致還款額 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寅吃卯糧,債務人終將無力 負荷,喪失其還款意願,則債權人可得受償金額必定大幅降 低,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且悖離本條例之立法宗旨。又本條 例並未因債務人之年齡、未來勞動能力年限之長短而剝奪其 參與債務清理程序之機會,反因日久天長,更有重建復甦其 經濟生活之必要,並有及早教育其合理消費習慣之迫切需求 ,使其未來之生活,因穩定清償期限屆至,回復正常經濟秩 序計日可待,俾能積極投入工作,莫因債權人密集索償等龐 大債務壓力下,蹶而不振,不僅債權人債權終無滿足之日, 更有害社會全體經濟之發展。要之,債權人以債務人勞動能 力年限尚久為由,不同意更生方案,實弊過於利,容有誤認 本條例之目的,不足為採。
六、綜上說明,本件債務人每月之收入扣除必要費用,於給付各 債權人後所預留之生活必要費用,已低於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僅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之需求等情已如前述 ,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並已將最終清償期延長為條例所規 定之最長年限共8 年,衡諸其清償能力與所提更生方案,尚 屬允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揆諸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 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健全社會經濟 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 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殷鑑不遠,應教育其合理消費觀 念及習慣,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七、另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載給付每月清償期日,為杜爭 議,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期日分別給付各債權人。又該更生 方案其中每期清償額因四捨五入致加總逾每期清償額1 元, 為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以各債權與總債權額之比例 調整至百分比小數點以下3 位,於合理誤差範圍內調整各債 權人每期受償額及其清償總額,修正如附件,併此敘明。八、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 年,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共計清償96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10,0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960,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 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6.60%(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 二位)。
(三)給付方式:
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順 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 付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新台幣/ 元 ):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 │(依債權表)│ │ │
├────────┼─────┼─────┼─────┼─────┤
│香港上海滙豐商業│ 67,301 │ 4.67% │ 467 │ 44,832 │
│銀行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61,996 │ 32.05% │ 3,205 │307,680 │
├────────┼─────┼─────┼─────┼─────┤
│永豐商業銀行 │ 61,339 │ 4.26% │ 426 │ 40,896 │
├────────┼─────┼─────┼─────┼─────┤
│遠東商業銀行 │ 24,149 │ 1.68% │ 168 │ 16,128 │




├────────┼─────┼─────┼─────┼─────┤
│日盛商業銀行 │ 182,039 │ 12.63% │ 1,263 │121,248 │
├────────┼─────┼─────┼─────┼─────┤
│荷蘭商業銀行 │ 119,247 │ 8.27% │ 827 │ 79,392 │
├────────┼─────┼─────┼─────┼─────┤
│台新商業銀行 │ 65,656 │ 4.56% │ 455 │ 43,68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64,201 │ 4.45% │ 445 │ 42,720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98,188 │ 13.75% │ 1,375 │132,000 │
├────────┼─────┼─────┼─────┼─────┤
│元大商業銀行 │ 96,377 │ 6.69% │ 669 │ 64,224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0,113 │ 6.95% │ 695 │ 66,720 │
├────────┼─────┼─────┼─────┼─────┤
│甲○(台灣)商業│ │ │ 5 │ 480 │
│銀行 │ 776 │ 0.05% │ │ │
├────────┼─────┼─────┼─────┼─────┤
│加 總 │1,441,382 │100.00% │10,000 │960,000 │
├────────┼─────┴─────┴─────┴─────┤
│ 清 償 成 數 │ 66.60%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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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債權人:美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