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1號原 告 辰○○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侯勝昌律師被 告 己○○ 兼尤光祥.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被 告 寅○○ 亥○○○ 午○○○ 癸○○ 子○○ 兼尤李甘. 卯○○ 兼尤李甘. 庚○○ 壬○○○尤金生之. 乙○○ 尤金生之. 甲○○ 尤金生之. 丑○○ 尤金生之. 戌○○○林尤賜盞. 天○○○林尤賜盞. 巳○○○林尤賜盞. 酉○○ 林尤賜盞. 未○○ 林尤賜盞. 申○○ 林尤賜盞. 丁○○○尤光祥之.上1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被 告 丙○○ (尤金生之代位繼承人) 戊○○ (尤金生之代位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