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572號
ILDV,99,司促,1572,20100318,4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
債 權 人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肆仟壹佰柒拾壹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權人於民國97年10月至12月間陸續接獲債務人訂購貨物
  ,貨款總計新台幣54,171元,有債務人簽收之應收帳款對帳
  單可憑,詎經催討,亦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瑞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