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邱劍龍於98年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300,000元
,自98年7月15日起未依約按期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尚
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