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555號
ILDV,99,司促,1555,201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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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邱劍龍於98年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300,000元
  ,自98年7月15日起未依約按期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尚
  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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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