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124號
ILDV,99,司促,1124,201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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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
債 權 人 立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貳佰捌
  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甲○○積欠債權人代收款及未還欠款合計新台幣241,
  288元,雙方於98年12月11日簽訂協議書一紙為憑,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
  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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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