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48號
ILDV,98,司執消債更,48,201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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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債 務 人 庚○○
債 權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永豐信用卡)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英商渣打銀行)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債 務人於99年2月5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8年清 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000元,並向各債權人分別 按月給付每期之清償金額等語。前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與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函請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債務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表示同意,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 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以不同意函復,該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並未過半數,無法 依上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二、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4條 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每月平均薪資約25,000元,亦有其跟隨之工頭黃章維開立 之證明書在卷足憑(詳本卷第134頁)。再觀諸債務人99年3 月2日所提之修正更生方案(內容詳如附件一所示),清償 總額合計為1,200,000元,雖僅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總額3,844,878元之31.21%。惟債務人之子女林文彥( 84年12月2日出生)、林姿妤(88年7月16日出生)、林姿彤 (91年11月26日出生),尚未成年,均仍需債務人與其配偶 葉麗娟共同扶養,此有全戶戶籍謄本可佐。債務人為聲請更 生,僅申報自己、與三名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12, 548元,此有債務人之修正更生方案附卷可稽,核該支出費 用尚低於債務人與葉麗娟平均負擔三名子女之扶養費,而依 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 元計算之24,573元【即9,829元×(1+3×1/2)】標準。債 務人就每月收入25,000元扣除12,548元必要支出後之餘額12 ,452元,提出每期清償12,500元,復有任職中泰養生館,每 月底薪35,000元之劉弘偉為保證人(詳本卷第242~243頁) ,保證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外,並願將清償期,延長為八年。 此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四、至於(1)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遠東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認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 按清償成數並非更生方案認可之唯一標準,本院經審酌債務 人每月收入25,000元,扣除12,548元必要支出後之餘額12,4 52元,提出每期清償12,500元,確已盡償債能事,上揭債權 人所稱還款成數過低,尚不足採。(2)債權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債務人應將每月有近貧補 助所得6,000元列為收入。經查該近貧補助所得6,000元係於 98年間內政部擴大內需方案,由鎮公所以電腦挑選,自98年 4~12月,每月補助6,000元,目前已沒有補助,此有本院99 年3月2日訊問筆錄及債務人於頭城郵局存摺在卷可考(詳本 卷第235、247~249頁),上揭債權人所稱將每月有近貧補助 所得6,000元,列為收入,尚不足採。(3)債權人富邦銀行 認債務人每月有線電視275元非必要支出,子女林文彥自宜 蘭赴高雄長庚醫院就診,不合常情。經查,該有線電視275 元,已據債務人於99年3月2日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剔除;據債務人稱林文彥係於86年間至當時只有活體肝臟移 植之高雄長庚醫院移植肝臟,故每12週需回診(詳本卷第23 5頁),此有高雄長庚醫院之97年3月20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 稽(詳裁定卷第47~48頁),從而,林文彥赴高雄長庚醫院 問診,尚屬可採。(4)債權人渣打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認債務人認債務人可勞動期間尚有24年,應 有還款能力。按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既在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機會,依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既已明定更生條件 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 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而本件更生方案債務人業 以8年為清償年限,顯已達本條例之最長年限,上揭債權人 認債務人可勞動期間尚有24年,應有還款能力,顯與本條例 立法目的及規定不合。
五、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一、債 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 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 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 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等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分別有本院查詢表、財產清單、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附之 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卷可稽。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本條例第 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思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淑秋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96期。 │
│2. 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2,500元。 │
│ 3.債務總金額:3,844,878元 │
│4.清償總金額: 1,200,000元 │
│5.清償比例:31.21 % │
│6.保證人:劉弘偉 住宜蘭縣五結鄉○○路42巷29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元)│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元) │
├──┼───────┼───────┼───────┤
│ 1 │臺灣人壽保險股│ 124,377 │ 40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 368,722 │ 1,199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 145,518 │ 473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 582,470 │ 1,893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 420,320 │ 1,366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 209,760 │ 682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7 │臺灣新光商業銀│ 210,034 │ 683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 828,577 │ 2,69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9 │大眾商業銀行股│ 254,577 │ 82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0 │陽信商業銀行股│ 126,388 │ 41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 182,008 │ 592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12 │安泰商業銀行股│ 164,815 │ 53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3 │渣打國際商業銀│ 185,339 │ 603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14 │板信商業銀行股│ 41,973 │ 13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3,844,878 │ 12,500 │
├──┴───────┴───────┴───────┤
│參、補充說明 │
│1.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
│ 捨五入)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
│ 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 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 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 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 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 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 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 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 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 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 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 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
11、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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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永豐信用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